2024年1月7日,国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迪金罚决字〔2023〕7号,迪庆农村商业银行德钦支行(简称:迪庆农商银行),其因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金全部或部分回流至借款人账户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对迪庆农村商业银行德钦支行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本充足率、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